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行政院訴願委員一直是貪汙共犯,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嗎?

再訴願申請書補正狀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再訴願人:
陳昱元 44127日生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一街9032
       身分證字號:R103158446 電子郵件信箱:yuhyuan.chen@msa.hinet.net
根據:
中華民國1081125日「院臺訴字第1080103785號」行政院秘書長李孟諺函。函說明二載有:「臺端108118日再訴願申請書敘載,不服教育部1061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44442號書函,提起訴願,訴願不受理(按應係本院1071128日院臺訴字第1070204677號訴願決定,以下稱本院1071128日訴願決定)。本次再審不受理訴願決定書(按應係本院1081024日院臺訴字第1080191813號再審決定書,以下稱本院1081024日再審決定)違反訴願法第55條及第97條規定,請辦理本案再訴願等語,並檢附本院1081024日再審決定書影本。究臺端是否係不服本院1081024日再審決定,抑或對本院1071128日訴願決定及1081024日再審決定均有所不服,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申請再審之意不明,為求慎重,爰請陳明。倘係後者,請補具本院1071128日訴願決定書,並補行簽名或蓋章。
說明:
一、法律學博士楊智傑曾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
檢討」(國會月刊,3711期,頁42-63)指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博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夫婦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陳正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被錄取進入澎科大研究所,同時校長陳正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既使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86 台人()字第 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嗎?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學校因老師檢舉學校不法人事行政,或批評學校不法行政,並未「違約」。學校把 「檢舉」、「批評」曲解為「行為不檢」,不但「學校違約」,也「惡性違法害人」。陳正男等人面獸心校長們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辦理違法共犯,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二、法學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向台灣良民揭發台灣行政院訴願委員們的「不
懂」,但拿著博士學位招搖撞騙,冒領出席費及交通費,逍遙法外:不懂公法契約關係、不懂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不懂違反禁止恣意原則、不懂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行政處分無效論、不懂憲法訴訟權行使、不懂人民秘密通訊權、不懂校級教評會應比照司法三級辦理、不懂決策兩個要點、不懂法律保留原則、不懂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懂比例原則、不懂委員有權亦應負責、不懂人人必須遵守憲法、不懂人民有工作能力國家應予工作機會、不懂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不懂依法有據原則、不懂大法官702號解釋文、不懂長期聘約、不懂校長蕭泉源黑盒子真相、不懂洩密罪及教學專業自主權、不懂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8條規定、不懂電子郵件是秘密通訊權、不懂洩密罪、不懂釋字第689號身體權、不懂調查事實真相用幻象濫耍抽象、不懂對價關係屬貪污治罪條例、不懂行政機關不得恣意濫用判斷、不懂楊智傑博士研究教師行為不檢、不懂吳錫欽律師實務研究行為不檢、不懂什麼叫行政救濟、不懂釋字第423號行政處分定義、不懂釋字第170號行政訴訟與訴願無關、不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懂人民聲請釋憲解釋對他案亦有效、不懂利益迴避或偏頗判決之虞迴避、不懂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不懂處分書在現行法令無一定形式之限制、不懂行政處分與公法契約的分野、不懂信賴保護是法理基礎、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待遇、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之前的人格、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作有效的補救、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何逮捕拘禁或放逐、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人人完全有平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頗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很不幸地,中華民國台灣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李寧修,既使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也濫權霸凌受害人,逼迫受害人窮困潦倒至死為止。上天有好生之德,行政院幫派有逼人死亡之志,冷血殘酷,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三、公立學校對受聘教師所作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係公法上聘用契約之終
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對公立學校提起確認公法關係成立(繼續存在)訴訟:公立學校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依其聘約之內容,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應提供之教育服務,及所得行使之公權力行政,性質上係公法上契約。其契約關係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若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發生爭執,致聘任之公法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存在、不存在不明,應循確認訴訟救濟之。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義務,此由教師法第3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4章關於教師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提起確認前開契約存在之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87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不備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沒有,冷血動物當然無知「不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人神共怒、天地同悲、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四、同一個訴願案,兩次訴願都是同一批訴願委員,當然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何必真假仙「究臺端是否係不服本院1081024日再審決定,抑或對本院1071128日訴願決定及1081024日再審決定均有所不服,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申請再審之意不明,為求慎重,爰請陳明。倘係後者,請補具本院1071128日訴願決定書,並補行簽名或蓋章。」
原行政處分機關:
行政院教育部
再訴願請求事項:
一、請依法公法契約辦理,還我人權。
二、請還我憲法人權:工作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退休權、言論自由
    權、秘密通訊權、教學專業自主權、訴訟權及訴願權。
三、請依侵權行為賠償本再訴願人之全面損失。
四、賠償金額請學校、或教育部、或行政院精算後定奪。
五、訴願會委員濫權逼人自殺結案,窮凶惡極,囂張跋扈,請依法辦理。
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人自民國84年起在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擔任應用外語系講師,在民國93
年下學期時校長陳正男(成大退休後,目前在崑大正職月領雙薪中)為迫害本人著作外審升等權,乃教唆外審委員不給過關,外審委員不理會,給本人過關後,校長陳正男親自主持校教評會不給過關,本人提告校長,澎湖地檢吃案,繼檢察官吳志中之後、檢察官吳巡龍繼續吃案,校長有恃無恐,繼任校長林輝政(台大造船系退休後轉任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基隆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漁業垃圾系,貪污退休還有「名譽教授」稱號)、王瑩瑋(學校教評會不信任投票連任失敗、妻子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係謀害本當事人的前鋒主謀凶手)、翁進坪(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有志一同共創貪污圖利)等,濫權解聘通過教師評鑑的資深優良教師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陳昱元老師後,立即聘用新教師貪污圖利,這種有「對價關係」的濫權霸凌,事態嚴重,貪污圖利的事實真相,行政院訴願會委員們共犯為牠等禽獸校長們背書,中華民國在台灣還有依法行政嗎?還有依法裁判嗎?別人的孩子死不完!王八蛋當權者如水銀瀉地般,無孔不入!本案共同正犯慣犯有行政院訴願審議主任委員林秀蓮、委員陳素芬、委員蔡茂寅、委員郭麗珍、委員李寧修、委員林春榮、委員沈淑妃、委員陳為祥、委員黃育勳、委員林明鏘。
二、民進黨行政院長蘇貞昌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背書訴願會違反利益迴避原則,違法證據一。經查:不服教育部106111日臺教人()字第1060144442號書函,提起訴願,訴願不受理。不受理的委員們計有: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秀蓮、委員陳愛娥、委員詹鎮榮、委員陳素芬、委員吳靜如、委員邱瑞城、委員蔡茂寅、委員郭麗珍、委員李寧修、委員林春榮、委員沈淑妃、委員陳為祥、委員黃育勳。本次「院臺訴字第10891813號」再審不受理訴願決定書,不受理的委員們計有: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秀蓮、委員陳素芬、委員蔡茂寅、委員郭麗珍、委員李寧修、委員林春榮、委員沈淑妃、委員陳為祥、委員黃育勳、委員林明鏘。顯然,本次「院臺訴字第10891813號」再審不受理違反訴願法第 55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自己審判自己,再一次審判駁回辦理,訴願委員們爽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世界上最不臉的政治垃圾推」,這不是觸犯規定「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嗎?請依法辦理違法共犯,並辦理本案再訴願。
三、民進黨行政院長蘇貞昌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背書訴願會違反程序正義,違法證據二。訴願法第97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本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這不是觸犯規定「訴願法第97條」嗎?請依法辦理違法共犯,並辦理本案再訴願。
四、民進黨行政院長蘇貞昌及前行政院長賴清德,背書訴願會違反實體證據,違法證據三。「按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分別為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共同正犯王八蛋行政院訴願委員畜生們,因欠缺法律學識、未具法律知識、不備法律常識、未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無知「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不但不肯停止執行,還任意移花接木,竹篙接菜刀,胡說八道,玩文字遊戲,自以為是,在台灣民主法治社會裡,為了升官發財,逢迎拍罵,當起小皇帝,無恥!無恥!真無恥!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法律博士楊智傑曾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3711期,頁42-63)指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陳昱元博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夫婦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自己的兒子陳元冬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正男校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違反教師法第14 條第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及第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育部9686 台人()字第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嗎?這樣適當嗎?因為批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學校因老師檢舉學校不法人事行政,或批評學校不法行政,並未「違約」。學校把「檢舉」、「批評」曲解為「行為不檢」,不但「學校違約」,也「惡性違法害人」。前校長陳正男等人面獸心,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辦理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行政院長   蘇貞昌   公鑑

再訴願人:陳昱元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證據一:本次再審不受理訴願決定書1081024日的院臺訴字第1080191813號再審決定書,公然違反訴願法第55條及第97條規定,請儘速辦理再訴願。



證據二:1071128日院臺訴字第1070204677號訴願決定是再審不受理訴願決定書1081024日的院臺訴字第1080191813號的根基,才有構成同一批訴願委員,公然違反訴願法第55條及第97條規定的事實,請儘速辦理本再訴願。







證據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當初偽造公文書,教育部雖已糾正,但沒人理會,因為校長要貪污圖利,這有「對價關係」的證據,台灣行政院及司法院可以不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