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 星期五

台灣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逼人死搶錢,健保貪汙好好玩


受文者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長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 6881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新台幣1000000萬元。
證據:
二、中華民國1081022日玉山銀行收據證明。項目名稱:應付代收全民健保費552元。
三、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金額新台幣250元。
四、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總計新台幣552元。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今行政院長蘇貞昌說前曾經辦理,今沒有理由再辦理,駁回再訴願,渠等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命令違法搶錢害人,也破壞當年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更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共犯被告:
一、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12號。    電話:06-2134322。傳真:06-2136165
二、邱振鈺: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12號。    電話:06-2134322#385
三、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電話:(02)2706-5866
四、林純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
地址:70006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事實、法律、證據:
一、共犯被告迫害本告訴人聲明異議權,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一: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     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據上,本人有權利聲明異議,但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    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未准本告訴人    聲明異議,為搶錢硬幹下去,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    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二、共犯被告未依執行名義為之,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二: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其執行名義也尚未成立,何況執行名義是否有效也未加以審查,即行強制執行,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三、共犯被告自創執行名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並非法院民事執行處,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三:所謂執行名義,即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由於一般債務人既使在法律上負有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多不會自動履行,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自動履行時,即可向民事執行處依據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然為避免債權人濫於聲請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的困擾,及避免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來參與分配,故執行名義的種類,係屬法律明定,個人不可創設,俗稱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還個人創設執行名義,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四、共犯被告聲稱不得撤銷或更正,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四: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要旨:「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充債權人,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個人創設執行名義,還在本告人有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時,不理會本告訴人,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五、共犯被告把本案有調查必要,認定不必調查,直接輪姦人權,故意讓濫權強制執行失焦,當事人無法找人負責,濫權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五: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個人創設執行名義、連執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便宜行事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六、共犯被告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詐財命令,濫權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六: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79)秘台廳(一)字第01238號發文要旨:「執行名義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乃僅指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而言,不包括法規命令規定在內。」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個人創設執行名義、連執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還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命令,便宜行事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七、共犯被告並非法院民事執行處,未盡公平合理之原則,逾越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濫權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七:按強制執行法第 1 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據上,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個人自行創設執行名義、未進行債權人查報、執行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命令、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命令給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公然「搶奪本告訴人財產」,違法濫權霸凌搶劫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八、共犯被告無視本告訴人失業已久,既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把銀行所剩無幾生活費盜光,逼死本告訴人意圖強烈,罪證有目共睹之八: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按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明知本告訴人長期失業,生不如死,牠等衣冠禽獸為圖利自己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也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更可惡的是祂等個人自行創設執行名義、未進行債權人查報、執行法官(本案非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本告訴人往來銀行濫下命令、未提出強制執行任何證明文件外,本人長期失業,生不如死,牠等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故意無知「本告訴人並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行文濫下命令給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公然「搶奪本告訴人財產」,違法濫權霸凌搶劫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邢泰釗檢察長等        公鑑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2019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刑事聲請再議狀陳秀里真有本事、檢察官睜眼說瞎話


刑事聲請再議狀
原審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度偵字第6614
裁判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和股檢察官盧駿道、書記官謝秀惠
受文者:
請台南地方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清雲 辦理
地址:70003 臺南市中山路170號。電話:06-2282111 / 0911342793
傳真:06-2251684
告訴人:
陳孝華 住台南市東區崇德47185
被告:
陳秀里 70歲(民國3822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R200867673
       住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三段523156
不服聲請再議的理由如下:
一、任何裁判必須「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得違反道理、真理、天
理,天經地義。
二、所謂「自由心證」不能檢察官「自由亂證」,睜眼說瞎話,閃避告訴人的主
張或論述,胡說八道「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侵權行為,還能逍遙法外,有權無責,違反民主法治精神,眾所皆知,依法不能打折。
三、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度偵字第6614號和股檢察官盧駿道、書記官
謝秀惠共犯混淆視聽,以假亂真,濫權霸凌枉法裁判,爰依法提請再議聲請事,事證如下:
(一)檢察官盧駿道並未釋出任何「物證」,直接聽信被告胡說八道當真,枉法
裁判罪證明確之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61日南市社團字第1070608162號書函,只用在「准予報備」,並非「審查通過」,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二)檢察官盧駿道故意傳訊共同正犯當證人,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二:所傳
證人常務監事陳永鎮於偵查中聲稱:「財務長陳婉萍係由其介紹到宗親會服務」,「圈內自己人自己辦」,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又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三)檢察官盧駿道故意不查被告支付新台幣78千元給內人的所謂「總幹
事本告訴人的工作費」,濫行聽信一面之詞,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三: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又濫行聽信一面之詞,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四)檢察官盧駿道故意不查本宗親會的「組織章程」,係本宗親會會員們應該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四:從頭到尾,檢察官盧駿道從未檢視本宗親會的「組織章程」,預設立場護貪、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又濫行聽信一面之詞、無視應該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綜上所陳,判認被告陳秀里不起訴處分,實難令告訴人信服。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署續行偵查,嚴懲不法,共維社會公序良俗,至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請讓證據說話
                          
具狀人:
陳孝華   謹上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

這不是假新聞,而是真消息!台南檢、警、官利用「合成拼圖偽造證據」詐財!民進黨官員貪污,不但明目張膽,還合作無間!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台南博愛路北門派出所利用合成拼圖偽造公文書瀆職罪證明確答辯狀
案號:
108年度小字第5
案名: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言詞辯論
受文者: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未股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566 分機:26080
本案案情:
案一、本人在青年路順發3C修理電腦時,櫃台廣播9129-V2車子請移動,以免受罰。本人及時下樓去,看到現場有三位警察,本人當場說了「對不起!」把車子開走,找了停車格停車,再回頭時卻看到罰單夾在雨刷下,本人前去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打抱不平,執勤內部警察說無能為力,案經向台南地檢陳述真相,未料台南檢察官預設立場,起訴違停。初開罰單載著:「妨害通行」;本人陳述:「照片中有一部垃圾車正在通過,證實了沒有妨害通行!」後來警察自改罰單理由為:「逆向停車!」檢察官出庭時,並未秀出停車真相,反以警方二張「非現場的合成拼圖當證據」。本人出庭後,再以聲請狀申請調查證據,法官嗤之以鼻。
案二、兒子所騎機車,因購買飲料,人在機車旁滑手機等飲料製作,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卻偷拍照,開違停罰單,本案經檢證向監理站陳述,已撤銷罰單。
本案開庭:
開庭時,檢察官當庭秀出三張相片,其中有關本人在青年路順發3C修理電腦時,櫃台廣播9129-V2車子請移動,以免受罰,誠屬本車「合成拼圖」,並非原來車子停放處,假照片,真詐財,本人當庭指控,為還原真相,本人還把原來照片寄給法官,未料,台南地檢及法官極度配合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貪贓枉法。至於兒子所騎機車,因購買飲料,人在機車旁滑手機等飲料製作,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卻偷拍照,開違停罰單,本案經檢證向監理站陳述,已撤銷罰單,更證明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卻偷拍照,濫開違停罰單的事實。
本案檢、警、法詐騙伎倆真相:
一、新北市警局爆發員警為衝績效而要求竊嫌製作不實筆錄的風紀弊案。新北市警局接獲檢舉,有員警涉嫌製作假筆錄,要求竊嫌多報作案件數強灌績效,經調查後主動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上午檢察官帶隊前往包括三重、永和、三峽、樹林、蘆洲等五個分局搜索,帶回12名員警製地檢署進行調查。還有一名涉案警員目前已調往高雄市鳳山警分局任職。(請參閱中時電子報,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514002796-260402?chdtv
二、本案台南地檢與台南市博愛路北門派出所卻偷拍照,濫開違停罰單,所謂何來?台灣南、北檢、警、法之差異,令人不可思議,請調查病釋明。
三、本案檢、警、法涉嫌誣告罪:現行刑法第169條第1項明載:「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誣告」之意旨:誣告的意義是指明明知道沒有這事實,還刻意捏造虛偽事實。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成立誣告罪。用虛偽事實申告以後,心生悔悟覺得自己的行為不妥,或者因為其他的因素,撤回已提出的申告,並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合先敘明。
五、官署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益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因而行政官署關係私經濟行為,不能自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效力。按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民進黨官員扮演強盜搶錢、也搶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更「利用公帑搶私經濟之權益」,民進黨公務員之下流、無恥,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釋明「為什麼台南檢、警、法可以濫用公帑假公私騙,把台灣良民當提款機?」台灣台南警察不是良民褓姆,而是受害良民加害人,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請調查釋明。
六、本人聲請「訴訟救助」釋明如下:本人原住房屋因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弟、妹、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法本人「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翁進坪,為利用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妻離子散。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有夠不三不四。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了!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外圍周邊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請鄭文龍、林永頌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蔡英文繼續營運中,這是什麼法治國家?台灣司法已病入膏肓不治中?為什麼?
七、按行政執行法第8條規定:「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本申請人依法申請終止執行。
以上句句屬實,本人願意接受調查並歡迎記者採訪或政論節目製作,請惠辦,無任感恩。不要逼我去法院自殺抗議。士可殺不可辱!士可殺不可辱!士可殺不可辱!

               

台南地方法院          公鑑

答辯聲明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1081015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