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叫民進黨執政「轉型正義」嗎?事實上是「推卸責任」,「大行不義」。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法務部長 邱太三先生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四
速別:最速件
密等: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人: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學位 陳昱元 44, 12, 7 R103158446
通訊: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巷32號
電話:0933-355-656 E-mail Address: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行政院長 林全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電話:02-3356-6500
違背法律:
-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刑法第 21 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瀆職罪)。
- 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 刑法第 277 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罪)。
- 刑法第 304 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自由罪)。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 313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刑法第 342 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 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 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十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13 條規定「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貪污治罪條例第 14 條規定「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故意湮滅證據,移文單未交待何時所提告訴狀?
十四、故意霸王硬上弓,公文內容沒有法條依據,林全違法亂紀。
十五、這叫民進黨執政「轉型正義」嗎?事實上是「推卸責任」,「大行不義」。
以上所述有憑有據,請早日偵查起訴,還告訴人憲法人權,不要逼人斷炊斷糧,生活無以為繼,自殺結案,至盼。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陳昱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四
違法證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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