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鋕銘、檢察長林錦村慣犯濫權枉法裁判吃案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邢泰釗先生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 6881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速別: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新台幣1000000萬元。
證據:
一、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鋕銘、檢察長林錦村慣犯濫權枉法裁判吃案
簽結,扮演貪污集團角色,蓄意圖利自己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顧人命關天,螃蟹走路,橫行霸道,囂張跋扈,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行政執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查
    證電話:(062245678 6605
三、中華民國1081022日玉山銀行收據證明。項目名稱:應付代收全民
健保費552元。
四、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金額新台幣250元。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造業退休還有榮譽教授雅號)、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為了濫權貪污圖利,有志一同,不惜侮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再前往法院充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之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之事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今行政院長蘇貞昌說前曾經辦理,今沒有理由再辦理,駁回再訴願,渠等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牠等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命令違法盜錢害人,也破壞當年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更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
共犯被告:
一、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濫用「檢察一體制度」坐鎮指揮「說一套、做另一套」的詐騙集團伎倆辦案,牠說:「檢察機關之職責係保障人民權益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將以專業、敬業、樂業及公正之態度處理每一案件,形塑公正廉明、專業負責、熱忱溫馨及效率優質之檢察團隊,並傾聽民意而積極回應人民期許,嚴正執法且依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公平正義及保障人權,以遏止犯罪與確保民眾權益,輔以柔性司法,進而提昇檢察效能,爭取人民之信賴及肯定。請社會各界賢達不吝賜教,使本署業務更精進,俾更符合人民期待。」官署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益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因而行政官署關係私經濟行為,不能自認為有行政處分之效力。按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無知「官署與人民在私經濟之權益關係上,原處於對等地位」、更無知「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事實上,林錦村為圖利自己業績及年終獎金,「未開庭就簽結吃案」,極盡「迫害人民權益」、「違反社會公平正義」、「毫無公正態度可言」、「鼓勵公務員共同犯罪詐財」、「斲傷民眾權益」、「反正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很難想像「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是世界上最大的掛牌詐騙集團」!林錦村無知「告發」及「告訴」的區別;無知本當事人有訴訟權;無知本當事人之案能否勝訴是審判得知,並非未審先判;無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無知「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應停止執行;還任意移花接木,竹篙接菜刀,胡說道,玩文字遊戲,自以為是。在台灣民主法治社會裡,林錦村為了升官發財,逢迎拍馬,當起小皇帝;無知權利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得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無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害人依民法第 184條第2項規定可以請求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無知「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種衣冠禽獸,禽獸不如的檢察長,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民進黨官員扮演強盜搶錢角色,為圖利自己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行徑下流、卑鄙、無恥,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起訴判賠!
二、陳鋕銘,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慣犯濫權枉法裁判吃案簽結,扮演貪污集團共犯角色,為圖利自己業績及
    年終,不顧人命關天,逼人自殺。唯我獨尊,橫行霸道,螃蟹走路,囂張
    跋扈,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這種有「對價關係」的濫權霸
    凌,貪污圖利事實真相,檢察官有甚麼理由視若無睹?所謂「對價關係」
    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係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
    賄之意思,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為違背職務
    之行為以為報酬之意思,雙方對於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於合致,既使黑箱
    作業,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難逃自由心證的判罪。請偵查起訴有「對
    價關係」的檢察官陳鋕銘,共維社會公序良俗,並請依法判賠。檢察官陳
    鋕銘說:本案是告發案,不能提告訴案,顯然無知「告發」及「告訴」的
    區別,無恥地強姦倫姦人權罪證確鑿。「告訴、告發 都是開始偵查的原
    因。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
(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https://www.tch.moj.gov.tw/290373/290411/290416/301006/post
換句話說:告訴涉及個人法益、告發涉及國家法益。本案共同正犯檢察官陳鋕銘為貪污圖利算計,共犯貪污集團幫派蓄意逼死本當事人逍遙法外,繼續作案貪污!民進黨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越改越沒格!全世界有目共睹。
三、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12號。
    電話:06-2134322。傳真:06-2136165
    食髓知味,繼續濫權下令銀行配合盜扣當事人銀行生活費餘款佯稱繳健保
    費,逼死良民,目的在圖利自己業務獎金及業績獎金。事實上,眾所周
    知,未經法院判決,未有正當執行名義,掛牌詐騙集團共犯繼續行騙逍遙
    法外中。按有羈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42年判字第24號裁判
    要旨:「人民與官署間關於私法上爭執,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由普通司
    法機關受理審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並非「普通司法機關」,而是「行
    政院法務部所轄的普通行政機關」,顯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假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冒充法院法官共犯濫權詐騙。按有拘束力法官
    必須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
    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
    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
    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
    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
    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根據司法院釋字第16號解釋文:「強
    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
    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
    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大法官解釋文突顯「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我行我素,儼然是掛
    牌共犯濫權詐騙集團,專職欺騙台灣良民錢財,台灣良民有目共睹,但牠
    等卻逍遙法外,等待天打雷劈。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
    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
    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共犯冒充法官,雞毛當令箭,強姦輪姦人權,
    把台灣良民當「慰安婦」,是可忍,孰不可忍?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
    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四、邱振鈺,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12號。
    電話:06-2134322#385
    《法操》共同創辦人高宏銘律師指出:「偵查」就是檢察官最主要的工作。
    可能會有人誤以為檢察官開始偵查的時間點,是從被害人提出告訴開始。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
    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因此,不論是告訴、告發、自
    首或者是藉由其他情事知道有犯罪嫌疑時,就應該要開始主動偵查,不論
    是告訴乃論罪或是非告訴乃論罪都是如此。」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未主動
    偵查就簽結吃案,掩護犯罪者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
    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
    林純美等,罪證明確!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五、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
心董事長。電話:(02)2706-5866
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前移送人及執行人並未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移送人及執行人違法證據確鑿。欠缺法律學識、未具法律知識、不備法律常識、更未胸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般人通識,違法亂紀、害人利己,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真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楊蕙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換句話說,被侵害的權利涉及身體、健康、名譽等專屬於人身的權利時,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未主動偵查就簽結吃案,掩護犯罪者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純屬典型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楊蕙如!」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按有羈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最高法院103年台上第845號判例:「按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失利益』之範疇,被害人得依 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未主動偵查就簽結吃案,掩護犯罪者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最後,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侵權行為被害人應就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權利,且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可以請求侵權行為賠償責任。」本告訴人請檢察官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六、林純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
    地址:70006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憲法中關於人民之義務,僅
    列舉依法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項,並未明載「繳納健保費義
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法務部官員違憲證據歷歷在目。本當事人不是不繳,而是沒有能力繳;「命」都不保,何來談「健」保?失業纏訟中本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釋明如下:原住房屋因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自94年起迫害工作權,沒錢繳房貸,被迫賤賣住屋還房貸。房貸還清,信貸尚在。本人目前所住房屋非本人所有,房屋座落地是祖先遺產,與弟、妹、孫字輩等「公用共有」,依法本人「無自由處分權」,父母過世前也吩咐不得異動祖產,以免祖靈無家可歸。因本人自民國94年起長期被教育部共犯迫害工作權,原本健康的父母也遭池魚之殃患了憂鬱症,一病不起先後過世。學校歷任校長陳正男、林輝政、蕭泉源、王瑩瑋、翁進坪,為利用校長在任期間安排新人事貪污圖利,泯滅人性毀我一生,毀我家庭,妻離子散。向法扶會申請訴訟救助,雖「通過無資力審查」,但審議委員自我角色錯亂當起法官,以「再審之訴無勝訴可能」,拒絕法律救助,台灣司法不倫不類,荒腔走板,世界級笑話。民間單位「法扶會」可以行使公權力嗎?法院判決可以依靠「法扶會」嗎?法院有三審,「法扶會」一審定江山,自我濫權膨脹,有夠不三不四。法扶會公權力勝過法院,太離譜了!說穿了:法扶會是特權「單位」、法扶會是立法委員安排人事就業單位、法扶會是特權享受打官司免費單位、法扶會是司法院與立法院合作爭取預算單位。持平而論,「法扶會」是國家司法詐騙集團的「外圍周邊組織」,民進黨陳水扁總統請鄭文龍、林永頌創立,馬英九食髓知味,蕭規曹隨,繼續營運中,這是什麼法治國家?
事實、法律、證據:
一、共犯被告迫害本告訴人聲明異議權,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一: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據上,本人有權利聲明異議,但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未准本告訴人 聲明異議,為盜錢硬幹下去,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二、共犯被告未依執行名義為之,霸王硬上弓,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目
 共睹之二: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
 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
 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
 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
 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
 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據上, 
 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
 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渠等執行名義尚未成立,更何況執行
 名義是否有效也未加以審查,霸王硬上弓便宜行事,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
 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
 法判賠。
三、共犯被告自創執行名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並非法院民事執行處,強橫跋扈,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三:所謂執行名義,即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由於一般債務人既使在法律上負有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多不會自動履行,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自動履行時,即可向民事執行處依據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然為避免債權人濫於聲請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的困擾,及避免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來參與分配,故執行名義的種類,係屬法律明定,個人不可創設,俗稱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共犯自創執行名義,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四、共犯被告聲稱不得撤銷或更正,囂張跋扈,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四: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要旨:「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充債權人,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共犯創設執行名義,還在本告人有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時,不理會本告訴人,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五、共犯被告把本案有調查必要,認定不必調查,直接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
目共睹之五: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共犯創設執行名義、連執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便宜行事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六、共犯被告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詐財命令,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
有目共睹之六: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79)秘台廳(一)字第01238號發文要旨:「執行名義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乃僅指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而言,不包括法規命令規定在內。」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共犯創設執行名義、連執行法官(本案未有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還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濫下命令便宜行事,命令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嚴重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七、共犯被告並非法院民事執行處,未盡公平合理之原則,逾越執行目的之必
要限度,濫權強姦輪姦人權,罪證有目共睹之七:按強制執行法第 1 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共犯自行創設執行名義、未進行債權人查報、執行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濫下命令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玉山銀行要求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公然「盜奪本告訴人財產」,違法濫權霸凌盜劫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八、共犯被告無視本告訴人失業已久既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把
銀行所剩無幾生活費盜光,逼死本告訴人意圖強烈,罪證有目共睹之八: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
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
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據上,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林錦村、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義股檢察官陳鋕銘、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及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明知本告訴人長期失業,生不如死,牠等衣冠禽獸為圖利自己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但未准本告訴人聲明異議、執行名義也未成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未加以審查、更可惡的是牠等共犯自行創設執行名義、未進行債權人查報、執行法官(本案非法官)也不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對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本告訴人往來之銀行濫下命令、未提出強制執行任何證明文件外,牠等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故意無知「本告訴人並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行文給玉山銀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公然「盜奪本告訴人財產」,違法濫權霸凌盜奪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判賠。
                     
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台北地檢署檢察長 邢泰釗先生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鋕銘、檢察長林錦村慣犯濫權枉法裁判吃案簽結,扮演貪污集團共犯角色,為了圖利自己業績及年終獎金,不顧人命關天,螃蟹走路,橫行霸道,囂張跋扈,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證據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行政執行強制扣款新台幣552元正,查證電話:(062245678 6605




證據三、中華民國1081022日玉山銀行收據證明。項目名稱:應付代收全民健保費552元正。




證據四、郵政儲匯業務工本費證明單金額新台幣250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