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文者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長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 6881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六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新台幣1,000,000萬元正。
三、請起訴共犯被告們。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發文字號「南簡錦遠108他4887字第1089076709號」函,枉法裁判簽結吃案,一簽吃二案:108年9月6日及108年9月13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濫權一手遮天,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發文字號「南簡錦遠 108他4887字第1089076709號」函,枉法裁判簽結吃案,一簽吃二案。
證據二:108年9月6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濫權一手遮天,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證據三:108年9月13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螃蟹走路,橫行霸道,為共犯詐騙圖利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擇手段,濫玩文字遊戲,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之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地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造業,退休後還有榮譽教授之尊稱,公然侮辱學術界)、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校園?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有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今行政院長蘇貞昌說前曾經辦理,今沒有理由再辦理,駁回再訴願,渠等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真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強制執行命令違法搶錢害人,也破壞當年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更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國家賠償法或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一、林慧美: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遠股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二、張純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遠股書記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三、林錦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四、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傳真:06-2136165。
五、邱振鈺: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385。
六、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
長。電話:(02)2706-5866。
七、林純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
地址:70006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南區業務組:(06)224-5678。
事實、法律、證據、與執行:
一、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1款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1款:「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人人雖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不必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可以無理剝奪。」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二、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不必保障。。」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三、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二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歧視本庶民生命可貴,共犯詐財霸凌」,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四、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可有不平等。」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五、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奴隸制度,未經本當事人同意,盜扣本當事人銀行生活費,迫害本當事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濫權觸犯強制罪,卻裝聾賣傻當沒事,奴役本當事人罪證確鑿」,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六、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 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 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 度。」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 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不公平不合理原則、無知 公共利益、不管人民生命、公然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盜當 權,蒙面盜搶劫」,很難想像這是民進黨的民主,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 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 訴人。
七、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 執行法」第14條:「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 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共同正犯 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 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 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不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 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便宜行事奴隸制度,未經本 當事人同意,盜扣本當事人銀行生活費,迫害本當事人享受平等而有效 之保護,濫權觸犯強制罪,卻裝聾賣傻當沒事,奴役本當事人罪證確 鑿」,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 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八、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 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 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不准聲明異議,強盜當權,蒙面盜搶劫」,很難想像這是民進黨在台灣的民主法治統治,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九、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名民事執行處,公然膽大包天違反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外,還「既不命債權人查報,有不自行調查」,公然扮演強盜搶錢角色,迄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十、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按有拘束力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要旨:「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名民事執行處,公然膽大包天違反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外,還「不依職權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公然扮演強盜搶錢角色,迄今逍遙法外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的執行名義法
原則」。所謂執行名義,即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由於一般債務人
既使在法律上負有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多不會自動履行,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自
聲請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的困擾,及避免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來參與分配,故執行
名義的種類,係屬法律明定,個人不可創設,俗稱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強制執行
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
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
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名民事執行處,公然
膽大包天違反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很難想像這是民進黨在司法蓋改革後的台灣
民主法治統治,強盜搶錢,卻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
為判賠本告訴人。
十二、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銀行法第48條規定。銀行法第
48條:「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
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銀行對於客
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
密:一、法律另有規定。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
銷呆帳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
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
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
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
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
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
行「不必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也不必保守秘密,直接盜取存
款人存款,反正台灣銀行很乖很聽話,才不管存款人的財產權」,中華民國
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
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按有
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
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
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
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
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
執行「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很難想像這是民進黨在台灣的民主法治統
治,強盜搶錢,卻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
賠本告訴人。
十四、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
1款及第2款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1款及第2款:
「一、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
悉應禁止。二、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奴隸制度,未經本當事人同意,盜扣本當事人銀行生活費,本當事人無法從銀行領錢過活,妨害本當事人行動自由,濫權觸犯強制罪,卻裝聾賣傻當沒事,奴役本當事人罪證確鑿,有目共睹」,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中華民國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共同正犯們:臺南地
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
等執行「人民沒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
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
告訴人。
十六、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中華民國憲法第
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
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
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
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
「人民有繳健保費之義務。」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
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十七、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
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79)秘台廳(一)字第01238
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乃僅
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
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
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
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名民事執行處,公然膽大包天違反執行名義法定
原則」外,還「執行名義之效力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銀行來盜撥存款
人之戶頭上用來當生活費之款項」,公然扮演蒙面強盜搶錢角色,迄今
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十八、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
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115-1條規定」,
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
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
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
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
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
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
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
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
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共同
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
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
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冒名民事執行處,公然膽大包天違反執行
名義法定原則」、「執行名義之效力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銀行來
盜撥存款人之戶頭上用來當生活費之款項」公然扮演蒙面強盜搶錢角
色外,還「不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逼死債務人動機彰顯」,衣冠禽
獸,羊尚有跪乳之恩,禽獸不如,橫材進竈,螃蟹走路,囂張跋扈,迄
今逍遙法外中,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十九、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官
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銀行法第125-3條規定。銀
行法125-3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
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
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
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
之。」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
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
三人之財物交付」,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
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
和國。」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
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
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中華民國基於帝國主
義,為民窮、帝制、民死之官逼民反貪污腐敗國。」中華民國在台灣詐
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
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二十一、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
官員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故意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
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共同正犯們:臺南
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
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
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組長林純美等執行「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官員全體。」中華民國在台灣
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
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二十二、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
民國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
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
向國家請求賠償。」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
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
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凡公務員違
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不必依法律受懲戒外,也不必負刑事及民
事責任。被害人民無從就其所受損害,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中華
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
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二十三、為健保費盜扣本當事人銀行日常生活費的共同正犯們,為了圖利自己
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
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
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
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
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執行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有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不必經由
司法院解釋之。」中華民國在台灣詐騙集團當權逍遙法外中,證據確
鑿,請偵查起訴並按國家賠償法或侵權行為判賠本告訴人。
總而言之:共同正犯們:臺南地檢檢察官林慧美、書記官張純綺、檢察長林錦村、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承辦人邱振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兼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組長林純美等,我行我素,胡說八道,欺人耳目,橫材進竈,為了圖利自己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逼我自殺身亡,命都不保了,還要健保嘛!人神共怒,天理難容,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公鑑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長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七日星期六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發文字號「南簡錦遠108他4887字第1089076709號」函,枉法裁判簽結吃案,一簽吃二案:108年9月6日及108年9月13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濫權一手遮天,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發文字號「南簡錦遠 108他4887字第1089076709號」函,枉法裁判簽結吃案,一簽吃二案。
證據二:108年9月6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濫權一手遮天,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證據三:108年9月13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螃蟹走路,橫行霸道,為共犯詐騙圖利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擇手段,濫玩文字遊戲,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發文字號「南簡錦遠 108他4887字第1089076709號」函,枉法裁判簽結吃案,一簽吃二案。


證據二:108年9月6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濫權一手遮天,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長 林錦村 先生
地址:70846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13日
速別: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
三、賠償金額請行政院精算後定奪。
證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函,枉法執行證據確鑿。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充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實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事實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地黑箱作業事實,街談巷議,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函,違法搶錢害人推卸責任真相,嚴重破壞當年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更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共犯被告:
一、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傳真:06-2136165。
二、邱振鈺: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385。
三、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地址:10634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電話:(02)2706-5866
事實、法律、證據:
一、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發文
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來函,對於本告訴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所提出的「強制執行健保費聲明異議狀」提出答辯,可是答非所問,閃避問題,推卸責任,濫權霸凌詐財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函中說明二明載:「有關台端來
函陳稱健保法是否違憲疑義……等情,因本分署係依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檢送合法送達之執行名義執行,於法有據,而台端所陳事項,涉及實體問題(即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非本分署職權,本分署將副知移送機關,請其函復台端。」說明三明載:「副本抄送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敬請查明逕陳情人。」據上,(一)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所稱「於法有據」?依甚麼法?玩文字遊戲,詐騙事實歷歷在目。(二)為什麼「涉及實體問題」,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不用答覆?到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還是「推卸責任」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不得而知,但知法犯法,濫權霸凌下令銀行強盜民財事證,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三)如果是「涉及實體問題」,請移送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答覆,為什麼不是給「正本」而是給「副本」,擺明吃定本告訴人,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 執行
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 題,縱執行法
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再按有拘束力且法官
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據上,本人有權利聲明異議,但共犯被
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 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
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未准本告
訴人 聲明異議,為搶錢硬幹下去,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 起訴
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四、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
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不但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而且執行名義是否有效也未加以審查,即行強制執行,違法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五、所謂執行名義,即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由於一般債務人既使在法
律上負有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多不會自動履行,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自動履行時,即可向民事執行處依據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然為避免債權人濫於聲請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的困擾,及避免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來參與分配,故執行名義的種類,係屬法律明定,個人不可創設,俗稱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根本從未審查「執行名義」,誠屬典型的共犯詐騙集團,歇斯底里地公然「搶奪本人財產」,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六、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要旨:「執行法院於
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冒充債權人公然「搶奪本人財產」,未給告訴人聲明異議機會,也未經法院依職權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之,渠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七、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
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並未展開本案調查查報,公然「搶奪本人財產」,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八、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79)秘台廳(一)字第01238號發文要旨:「執
行名義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乃僅指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而言,不包括法規命令規定在內。」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自認自己的「法規命令規定」就具備了「強制執行名義」,公然「搶奪本人財產」,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九、按強制執行法第 1 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
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公然「搶奪本人財產」,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按強制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
件: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完全未提出強制執行的「證明文件」,扮演強盜共犯霸凌強姦人權的角色,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為圖利自己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便宜行事,下令銀行配合強盜本人銀行維繫生命用小額存款。故意無知本人長期失業,生不如死,牠等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故意無知「本人並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行文命令銀行扣除戶頭所剩款項,意圖逼我早死動機彰顯,扮演強盜共犯霸凌強姦人權的角色,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此 致
林錦村檢察長
江惠民檢察總長 公鑑
蘇貞昌政院長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三:108年9月13日本告訴人所提「刑事告訴狀」,台南檢察官林慧美及檢察長林錦村,螃蟹走路,橫行霸道,為共犯詐騙圖利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擇手段,濫玩文字遊戲,共犯詐騙良民錢財,證據確鑿。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長 林錦村
先生
地址:70846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號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13日
速別: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
二、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
三、賠償金額請行政院精算後定奪。
證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函,枉法執行證據確鑿。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行政院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充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實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事實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地黑箱作業事實,街談巷議,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函,違法搶錢害人推卸責任真相,嚴重破壞當年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更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違法證據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共犯被告:
一、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傳真:06-2136165。
二、邱振鈺: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
地址:70045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一段125巷12號。
電話:06-2134322#385。
三、 李伯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地址:10634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電話:(02)2706-5866
事實、法律、證據:
一、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發文字號「南執廉106健執字第00382112號」來函,對於本告訴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所提出的「強制執行健保費聲明異議狀」提出答辯,可是答非所問,閃避問題,推卸責任,濫權霸凌詐財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函中說明二明載:「有關台端來函陳稱健保法是否違憲疑義……等情,因本分署係依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檢送合法送達之執行名義執行,於法有據,而台端所陳事項,涉及實體問題(即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非本分署職權,本分署將副知移送機關,請其函復台端。」說明三明載:「副本抄送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敬請查明逕陳情人。」據上,(一)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所稱「於法有據」?依甚麼法?玩文字遊戲,詐騙事實歷歷在目。(二)為什麼「涉及實體問題」,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不用答覆?到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還是「推卸責任」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不得而知,但知法犯法,濫權霸凌下令銀行強盜民財事證,歷歷在目,請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三)如果是「涉及實體問題」,請移送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答覆,為什麼不是給「正本」而是給「副本」,擺明吃定本告訴人,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
制 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 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再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及執行方法問題,縱執行法院未盡遵守,亦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據上,本人有權利聲明異議,但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 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未准本告訴人 聲明異議,為搶錢硬幹下去,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 起訴 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四、
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不但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而且執行名義是否有效也未加以審查,即行強制執行,違法證據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五、
所謂執行名義,即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由於一般債務人既使在法律上負有給付義務,但債務人多不會自動履行,故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自動履行時,即可向民事執行處依據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然為避免債權人濫於聲請強制執行造成債務人的困擾,及避免債務人製造假債權來參與分配,故執行名義的種類,係屬法律明定,個人不可創設,俗稱執行名義法定原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根本從未審查「執行名義」,誠屬典型的共犯詐騙集團,歇斯底里地公然「搶奪本人財產」,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六、
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號裁判要旨:「執行法院於發現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法院無此權限,但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法院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法院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冒充債權人公然「搶奪本人財產」,未給告訴人聲明異議機會,也未經法院依職權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之,渠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七、
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判例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並未展開本案調查查報,公然「搶奪本人財產」,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八、
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須遵守的(79)秘台廳(一)字第01238號發文要旨:「執行名義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乃僅指法律有明文規定者而言,不包括法規命令規定在內。」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自認自己的「法規命令規定」就具備了「強制執行名義」,公然「搶奪本人財產」,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九、
按強制執行法第 1 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設民事執行處」,佯稱「執法機關」,公然「搶奪本人財產」,觸犯強制罪、瀆職罪等罪證確鑿,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
按強制執行法第 6 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聲請者,應提出筆錄正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聲請者,應提出公證書。五、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聲請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文件,未經提出者,執行法院應調閱卷宗。但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時,不在此限。」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完全未提出強制執行的「證明文件」,扮演強盜共犯霸凌強姦人權的角色,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 115-1條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據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分署長謝耀德、行政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廉股承辦人邱振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李伯璋等為圖利自己業務獎金及年終獎金便宜行事,下令銀行配合強盜本人銀行維繫生命用小額存款。故意無知本人長期失業,生不如死,牠等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故意無知「本人並無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行文命令銀行扣除戶頭所剩款項,意圖逼我早死動機彰顯,扮演強盜共犯霸凌強姦人權的角色,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可見一斑。請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此 致
林錦村檢察長
江惠民檢察總長 公鑑
蘇貞昌政院長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